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市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同时增加支持群体,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 3.贷款贴息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申请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申请1次、2次、3次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分别需提供带动1人、2人、3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合伙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对象,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 2.贷款额度 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1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贷款。 3.贷款贴息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合伙创业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4.申请资料 (1)合伙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或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的章程)原件; (2)申请人及合伙人就业创业证原件; (3)申请人(配偶)及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原件; (4)合伙创业的,需带动5人以上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三、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贷款对象 (1)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贷款额度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贷款贴息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财政部门按2年、给予3个百分点贴息,剩余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 4.申报资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4)企业职工花名册及缴纳社保凭证(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5)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6)企业员工工资支付凭证(上年度最后一个月和申请前一个月); (7)经办银行贷款合同。 四、贷款条件 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未结清贷款,且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担保方式 1.个人担保增信 反担保人没有不良担保记录,女性应在52周岁以下,男性应在57周岁以下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提供反担保贷款。 (1)本市党政群机关、(含省垂直管理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岗在编人员;自筹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市企业的正式在职在编在岗人员,提供增信担保。 (2)个人资产及银行存单抵押担保等方式增信贷款额度(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办理)。 2.小微企业担保措施 小微企业自行选择商业银行提供各类资产抵押和质押等方式增信申请贷款额度。 六、贷款用途 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房地产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其他企业除外),可以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七、办理程序 1.贷款申请 创业者持申请材料到创业项目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网上提出申请,人社部门集中汇总按规定审核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人员材料推送到经办银行。 2.贷款调查 经办银行接到人社部门推送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材料,并派专人对借款个人(合伙经营)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及时将符合条件个人(合伙经营)借款人需提供担保增信的相关资料推送到担保机构。 3.贷款担保 担保机构接到经办银行推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员相关资料,及时通知申请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人办理担保增信、确定贷款额度并出具保函到经办银行办理。 4.银行放款 (1)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提供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保函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办理发放贷款。 (2)个人(合伙经营)贷款,如需提供(个人自有房产、银行存单)可在选择经办银行办理资产抵押和质押及时放款。 八、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同一个体户、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九、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及咨询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1.鄂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 电话:027-60876326 2.鄂州市创业贷款担保服务中心 地址:鄂州市滨湖西路120号 电话:027-60896673 60896675 3.鄂州市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22号 电话:0711-5903448 4.鄂州市华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龙华路158号 电话:0711-3586939 5.鄂州市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福成路10-9号 电话:027-60699916 6.葛店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地址:葛店开发区仁义路32号 电话:027-53037027 7.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组织人事局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洪山路128号 电话:027-60670018 8.农业银行鄂州鄂城支行 地址:鄂州市文星路110号 电话:0711-3871783 9.邮储银行鄂州市凤凰支行 地址:鄂州市凤凰路25号 电话:0711-3866522 10.农村商业银行 地址:武汉东家居建材馆A馆农商银行零售业务部 电话:0711-3356986 11.湖北银行鄂州分行 地址:鄂州市凤凰路与武昌大道交汇处 电话:0711-3835229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 享受对象: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享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学生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5.户口本复印件;6.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渠道:向毕业生所在的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初审。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享受对象①: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 享受条件: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及以上、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4.带动就业的需提供员工的身份信息及任意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记录截图或扫描打印件(对公银行帐户、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帐户发放记录或电子对帐单、法定代表人支付宝、微信、财付通支付工资记录)。5.在其它单位就职或在读的不属带动就业,带动就业人员需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享受对象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 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 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10)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2、企业吸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享受政策:按企业(单位)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享受政策: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40周岁至50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 享受政策: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报地点: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 5、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5、乡村公益岗 乡村公益岗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7、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就业困难人员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下列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7)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残疾人; (9)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10)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 2、企业吸纳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享受政策:按企业(单位)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3、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象: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享受政策: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40周岁至50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 享受政策:按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保)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初次核定之日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符合条件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他符合条件人员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申报地点: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 5、公益性岗位安置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5、乡村公益岗 乡村公益岗优先安置无法外出、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用人单位应为乡村公益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可实行灵活的弹性工作制。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报地点: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7、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含非本地户籍)。 享受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2000元。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鄂州页面人社部门创业补贴申报事项申请);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就业困难人员需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前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手续;4.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1、企业吸纳就业奖补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3、一次性交通补贴 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可以给予交通补助。跨省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区外务工的,按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到各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4、生态文明公益性岗位兜底 由政府出资开发垃圾全收集、污水全处理、敬老护理、保绿养护、保安保卫、卫生管理、卫生防疫等公共服务性岗位兜底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男性年满16周岁不足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足50周岁)下列精准扶贫对象: 1、有就业能力的大龄精准扶贫对象(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 2、零转移就业农户。 3、特别困难且难以转移就业的精准扶贫对象。 每月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岗位补贴。 5、贫困人员求职创业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享受对象①: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 享受条件: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享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2.学生证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5.户口本复印件;6.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等)证明材料。 申请渠道:向毕业生所在的学校提交申报材料,学校初审。 享受对象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享受条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经营1年以上。 享受标准:5000元。 申报材料:1.《鄂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申请人需办理社保卡、就业创业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3.正常经营期间的银行流水(加盖银行公章)或创办网店实名认证信息、交易笔数达到600笔及以上的记录。 申请渠道: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村、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受理、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驳回。 6、对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享受补贴的规定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农村学员,在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一、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一: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纳部分最低标准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报材料:1、《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和录用合同。 申报地点:向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政策二:企业招用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残疾人,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残疾人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报材料:1、《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用人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人员名册》和录用合同。 申报地点:向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二、企业吸纳奖补 政策一: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材料: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2、吸纳贫困户花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报地点:向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政策二:企业吸纳退捕渔民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对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申报材料: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2、吸纳退捕渔民花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报地点:向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政策三:企业吸纳退役1年以内(2019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在鄂企业,按照企业吸纳退役军人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 申报材料:1、《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申报审批表》;2、吸纳退役军人花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报地点:向各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培训对象、范围: (1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6)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大学生); (7)退役军人; (8)残疾人; (9)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10)戒毒康复人员等。 2、培训对象年龄规定: 就业创业培训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 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 3、对重点群体参加培训享受补贴的规定: 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和农村学员,在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合格取得证书后,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50元的生活费补贴,直接发放到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岗前培训 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新录用职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展岗 前培训的,可申请享受培训补贴。岗前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自主确定,不少于20个课时,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结算补贴时新录用人员须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并仍在本企业就业。 三、鄂州定点培训机构 (一)市直及各区劳动就业培训机构1)鄂州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育婴师、中式烹饪、中式面点西式面点插花、美容美发、茶艺、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专业。 报名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105号就业社保中心1楼大厅联系电话:(027-608762982)鄂城区就业训练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育婴师、种养殖 报名地址:鄂城区古城路22号鄂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711-59034483)华容区就业训练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种养殖 报名地址:华容区图书馆1楼大厅联系电话:(0711-35869394)梁子湖区职业培训中心 培训专业:创业培训、育婴师、家政服务、种养殖 报名地址:梁子湖区福成路10号梁子湖区劳动就业管理局联系电话:(027-60698806二)其他定点职业培训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