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自愿
申请一次性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1. 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2. 特困人员;
3. 残疾毕业生;
4. 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申请人在单一学制的毕业阶段已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申领。

附件下载:求职创业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1

(二)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01 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

02 于毕业前取得以下其中一项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1)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2)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3)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03 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补贴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附件下载: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2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且就业岗位属于补贴范围内的,可按本市每月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自愿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附件下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3

(四)基层就业补贴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中小微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小微型的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或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3000元的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附件下载:基层就业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4

(五)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的相关人员,可自愿申请标准为1000元/人/月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实际补贴支付以工作出勤实际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

附件下载: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办事指南见附件5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除外)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
月)的,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
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附件下载:小微企业社保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6

(二)就业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见习人员未在见习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的,可按每人每月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就业见习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名见习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附件下载:就业见习补贴办事指南见附件7

(三)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的本市用人单位,接收港澳台籍青年连续实习满一个月或以上的,可自愿申请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人/月(实际补贴支付以工作出勤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件下载: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办事指南见附件8

(四)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助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接收深圳市外被纳入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即“双高计划”)拟建设单位的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大专、高级工班及以上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16周岁及以上)连续顶岗实习满一个月以上的,且满足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可自愿申请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助。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补贴实际金额根据实际实习时间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附件下载: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助办事指南见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