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见习计划旨在组织见习对象在见习单位提供的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见习岗位上工作,掌握通用技能,提升职场竞争能力,为正式进入职场做好准备。

(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0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1]高校毕业生[2]、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3]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02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03用人单位[4]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04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05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06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07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二)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01见习单位申报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业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提出申报;同时见习单位注册地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进行岗位实地核查,核实通过的单位,将纳入见习单位库。

02见习岗位匹配

见习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找人员,自主选择。各区就业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03见习协议签订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04见习协议备案

见习单位可在签订或者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登录业务系统进行备案。

(三)享受补贴

见习期间,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每月可领取25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先行支付,其中见习单位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1] 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24个月内。
[2] 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3] 港澳青年:指16—24岁的港澳青年。
[4]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属分公司的,该分公司须在深圳市完成了商事登记注册,并获得总公司书面授权,且其总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01毕业2年内[5]的高校毕业生[6]

02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7]

(二)申请流程

01见习人员申报

见习对象办理失业登记或未就业登记,并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申报。

02见习岗位匹配

申请通过的见习人员可登陆平台或参加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查找岗位信息,自主选择。各区就业机构可推荐见习人员到见习单位洽谈面试,双向选择。

03见习协议签订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通过岗位匹配达成见习意向的,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书》。

04见习上岗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签订协议,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见习人员即可正式上岗。

(三)享受补贴

符合条件的见习对象,在见习单位见习,可领取每月2500元、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5]毕业两年内:指自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24个月内。
[6]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7]港澳青年:指16—24岁的港澳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