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政策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发布日期:2020-02-25

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本省创业或工作,均可在海南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

年龄55岁以下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海外留学归国本科以上毕业生或者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产品符合海南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人才,在本省创业或工作,可选择在海南任一城镇落户。

想了解详细政策,请见: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省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本省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本省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本省就业人才。上述标准随本省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

(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

(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

(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根据各自领域发展需要,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行业创新创业人才的认定工作。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公告本市县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特殊才能人才需求目录及具体条件。需求目录和具体条件,可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第九条 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分别持下列证明资料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人才: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书;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创新创业、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才: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及法人登记证书或劳动合同文本;

(七)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才:市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书。


第十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拟落户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分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

(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社区集体户落户;档案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人事代理的,也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第十一条 以上各条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


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资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省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该个人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要加强对人才落户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市县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备注:本文转载至海南自由贸易港)







人才引进政策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发布日期:2020-02-25

对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琼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分别按200平方米、180平方米、150平方米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5年赠予80%产权,满8年赠予100%产权。

为其他各类人才提供住房租赁补贴,其中拔尖人才每月5000元,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每月3000元,40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生每月2000元,35岁以下的全日制本科生每月1500元,连续补贴3年。

想了解详细政策,请见: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引进人才住房保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妥善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我省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认真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通过建立完善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特别是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省创业就业,让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两定三限”、专项保障。定区域,人才住房建设重点选在主城区、产业园区等人才就业集中的区域;定对象,对《行动计划》确定的引进人才实行分类保障;限地价、限房价,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降低人才住房建设成本,有效缓解人才住房成本压力;限转让年限,遏制投机炒房行为,发挥好人才住房的居住属性。

—坚持租购并举、以租为主。通过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租赁住房、商品住宅等多种方式,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以租为主的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坚持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按照《行动计划》要求,由省政府组织省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规划人才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针对各层次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规划一批、建设一批、使用一批,有效增加人才住房供给,满足人才住房需求。

—坚持公开公正、严格管理。公开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和条件,公正地按照申请程序操作,公示申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人才住房政策公开、高效、持续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二、保障对象

人才住房保障的对象为符合《行动计划》《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要求,经省级职能部门认定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全日制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保障方式

(一)人才公寓

人才公寓面向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供应,每人限供一套。面积标准为: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人才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与80%产权,满8年无偿赠与100%产权。

人才公寓实行属地负责制,由市县政府负责建设、购买、分配和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上述三类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公寓,由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委托属地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二)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发放对象为2018年5月13日后引进的50岁以下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4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

住房租赁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个月,每季度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年,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补贴指导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不再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领取购房补贴前,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属地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属地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省属事业单位向省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级人力资源开发局将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季度、购房补贴资金按年度向用人单位核发,再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人才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人才有关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提供省级职能部门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其他人才提供个人学历学位证书或个人职称证书)、申请时间段对应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务)合同等。自主创业没有聘用(劳务)合同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全额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补贴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企业补贴资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县财政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比例承担。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不纳入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保障范围。

(三)购买商品住宅

引进的各类人才自在海南落户之日起购买商品住宅,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商品住宅,按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琼办发〔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制

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政府抓统筹、市县政府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行动计划》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周密部署,抓好落实。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才办、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二)实行规划和计划管理

由省政府组织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根据人才引进计划和新增就业人口规模,制定全省和各市县人才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人才住房建设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规划报建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人才住房建设用地需要。

(三)加大人才住房供应

各市县要通过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政府组织、市场运作开发建设,以及利用单位自有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人才住房房源。鼓励用人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条件下,建设用于本单位引进人才的租赁住房。研究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县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住房租金水平、商品住宅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引进人才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标准,制定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依托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对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审核、分配或发放实行“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提高人才住房保障服务水平。

(三)省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快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诚信体系,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海南),强化诚信管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购房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列入诚信“黑名单”,由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从严从重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在人才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

(四)引进人才购买的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或商品住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5年后方可转让,且转让对象也须符合相应的购房条件。

(五)2018年5月13日前已在海南工作的各类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六)本意见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备注:本文转载至海南自由贸易港)







人才引进政策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发布日期:2020-02-25

全职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相应工作;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安排到企业工作;

配偶未就业且符合岗位条件的,经考核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其他未就业的,按引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助,3年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想了解详细政策,请见: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

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
(2018年5月13日中国共产党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海南要坚持五湖四海广揽人才”重要指示,更好地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扎实推进海南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实施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省第七次党代会总体部署,围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上有突破,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让各类人才在海南各尽其用、各展其才,为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争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发展目标

聚焦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三大产业类型、十个重点领域、十二个重点产业、“五网”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和民生事业需要,积极引进培养使用各类人才。

到2020年,吸引各类人才20万人左右,重大人才工程项目成效明显,重要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进展顺利,人才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到2025年,实现“百万人才进海南”目标,基本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海南特点、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形成人才集聚新高地。


三、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人才。突出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为推动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服务发展大局。注重人才引领,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需求,统筹全省人才资源,科学谋划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推动人才优先发展,形成人才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格局。

—突出市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自主权,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

—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着力破除制约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人才开放,主动参与国际人才竞争,聚四方之才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


四、行动举措

(一)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构建更加开放的引才机制”重要指示,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吸引集聚各类人才。

1.实施百万人才集聚计划。服务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缺什么引什么,每年定期组织开展招才引智活动,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面向国内外大力吸引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各类社会人才特别是琼籍人才就业创业。自主创业的,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或保证担保贷款,可在入驻园区申请零租金办公用房。设立人才培养专项基金和创业扶持专项基金,对各类人才进行培养激励,对所创办的企业根据发展情况给予创业扶持。引进的各类人才自落户之日起在购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2.实施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引进计划。聚焦航天领域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国家热带农业科学中心、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中转基地5大平台和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重点领域,积极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用人单位大力引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及其团队,直接纳入省委联系服务重点专家范围;按人才层次和相应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分期赠予产权;在薪酬待遇、科研资助等方面采用“一人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3.实施千名领军人才引进计划。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需要,支持各类用人单位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平台所需的学科(科研)带头人及其团队,经省级评审,纳入领军人才层次,按相应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分期赠予产权。符合领军人才标准的,可不经评审直接享受上述待遇。

4.实施“银发精英”汇聚计划。聚焦教育、医疗事业发展需要,支持用人单位采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吸引使用70岁以下大师级人才、65岁以下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分别按人才层次和相应标准提供免租金、可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全职工作满一定年限分期赠予产权。

5.实施党政机关千人招录计划。2018年,由省级统筹,采取多种形式招录1000名左右党政紧缺人才,包括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一批熟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高端特聘人才,面向中央国家机关、发达省市、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型国企和港澳等地区选调一批紧缺人才,面向社会特殊招录一批优秀人才,面向高校选调一批优秀本科以上毕业生。以后每年根据岗位需要进行招录、选调。

6.实施事业单位人才延揽计划。适应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支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总额内,引进或招聘3万名左右事业单位管理服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除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的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完善有利于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引进的拔尖以上层次人才可采用年薪制等灵活薪酬制度,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管理、单独核定,不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7.加大柔性引才引智力度。鼓励各级各类用人单位设立院士工作站、“千人计划”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候鸟”人才工作站、高端智库等柔性引才用才平台。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候鸟服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柔性使用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完善柔性引才激励机制,吸引内地国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在海南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8.加大荐才引才奖励力度。充分发挥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园区、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对团队引进的进行重点支持,对引才绩效突出的给予奖励。企业招才引智投入实行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才投入成本视为当年利润考核。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交流中心、人才中介机构引才荐才作用,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猎头公司,对帮助成功引进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或团队的,或引进其他人才绩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


(二)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培养政策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重要指示,坚持培养本地人才与引进人才并重,围绕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需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元化、立体式的人才培养体系,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9.实施“南海名家”培养计划。面向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等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创新项目、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平台,着力培养100名左右具有成长为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潜力的人才,入选者纳入我省领军人才层次,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在科研经费投入、科技专项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学科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人才项目。对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人选给予配套人才补贴。

10.实施“南海英才”培养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300名左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与产品属于重点支持方向、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创业人才,入选者纳入我省拔尖人才层次,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可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或保证担保贷款,并可根据创业情况向省人才创业扶持专项基金申请创业扶持。

11.实施“南海工匠”培养计划。重点培养200名左右首席技师,入选者纳入我省拔尖人才层次,给予一定额度的人才补贴。鼓励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等奖项的个人或团队给予配套奖励。

12.实施党政人才专业素养提升计划。分批选派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领导干部到国(境)外自由贸易港短期培训,到国内其他自由贸易试验区跟班实训,着力提升党政人才国际化素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建设能力。

13.实施重点产业人才教育对接计划。积极推动落实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省联合审批机制,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国际化人才。推动高校、职业学校建设与产业需求相匹配的学科、专业,支持园区、企业等用人单位以“校企合作”的方式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对绩效优秀的培养机构给予奖励。

14.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围绕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农业干部人才3支农村人才队伍,整合各类涉农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农民培训体系,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先进产业、技术培训工程,推进农业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农业干部队伍轮训计划,发挥农村人才评价导向、激励导向作用,引导人才扎根基层,助力脱贫攻坚。


(三)加强创新载体建设和创业支持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挥优势,集聚创新要素”等重要指示,积极打造各类创新载体,切实加大创业支持力度,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15.争取国家级创新机构在琼落户。全力配合中央在琼建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平台,推动国内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海南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迁入或在琼建设整建制机构,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落户海南,在场所安排、团队建设、经费支持、人才安居等方面采用“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形成有重点、全方位、长效性的支持机制。

16.推动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推动海南大学作物学建设成为世界一流学科,在学科团队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稳定性支持。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建设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支持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省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中试与转化基地、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17.大力集聚各类重点产业企业。积极推动我省六类重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通过综合招商、项目带动、团队引进,大力集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重点引进符合我省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引导企业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符合、与国际接轨的用人制度。支持创业平台载体建设,推动国际知名或经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引进众创联盟、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一定年限的零租金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

18.支持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建立一批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与高校、企业、智库、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合作建立离岸人才孵化器,鼓励并购海外研发中心,就地开发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智力资源,分层分类做好国际人才离岸创新创业服务保障。

19.鼓励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或兼职创办企业,并按规定获取收入。对离岗在省内转化科技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研人员,可保留身份、人事关系、社会保险3年。支持高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实践经验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兼职。积极解决省外事业单位来我省企业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在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职称评定等方面问题。

20.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保护。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机构,为人才在专利申请、授权、保护、维权援助、运营转化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对企业获得的国内外专利,以及主导或参与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奖励。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鼓励中级以上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探索建立海南知识产权法院。


(四)全面提升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升人才服务水平”重要指示,围绕人才创新创业需求,加大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营造宜居宜业的人才环境。

21.放开人才落户限制。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可在我省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落户。各类高层次人才、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和海外留学归国本科毕业生,以及拥有重大科研成果的创新人才、产品符合重点产业支持方向的创业人才可在我省任一城镇落户。

22.完善国际人才管理服务。积极开展国际人才管理改革试点,放宽国际人才居留和出入境限制,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其他外籍人才可凭工作许可证明在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在琼工作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允许外籍和港澳台地区技术技能人员按规定在琼就业、永久居留。鼓励在国内高校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在琼就业创业。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扩大高校留学生规模。建立吸引外国高科技人才的管理制度。开辟结汇换汇绿色通道,国(境)外人才在海南的合法收入可汇至国(境)外。

23.解决人才子女就学。积极引进国内外名校、名师,规划建设国际学校,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直系亲属就读我省中小学、幼儿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户籍转入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予以解决。

24.解决人才配偶就业。全职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的,对口安排相应工作;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安排到企业工作;配偶未就业且符合岗位条件的,经考核安排到事业单位就业;其他未就业的,按引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助,3年内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25.加强人才医疗保障。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深度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鼓励发展商业补充保险。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配偶及直系亲属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领军人才享受在全省三级医院就医“绿色通道”和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拔尖以上人才享受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26.健全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成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小组,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保障等工作协调机制。建设海南人才大厦,集中受理人才认定,办理“天涯英才卡”,协调落实人才服务保障待遇。打造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的人才服务。各市县各单位以及各重点产业园区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打造集中受理人才落户、安居、社保、子女入学、档案托管、证照办理、出入境等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平台。

27.完善人才评价和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突出市场评价和同行评价,对引进和培养支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行“五年两次”跟踪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落实相关待遇,并在五年期满后给予持续稳定支持;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关待遇。


五、组织实施

28.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才工作格局。整合人才工作相关机构和职责,组建省人才发展局,统筹推动全省人才发展。各市县各单位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意识,健全机构、配齐力量、完善机制,坚定自觉地把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强化“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责任,在抓好普适性培养引进的同时,重点抓好关键少数,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29.狠抓工作落实。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责任分工,协调推进有关工作。各市县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出台更加灵活的人才政策;要以问题为导向,狠抓任务落实,提升服务水平。省委办公厅要及时开展人才工作专项督查。相关措施与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30.加强宣传引导。开发建设海南人才网,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类媒体,向全世界大力宣传省委的重大人才战略,及时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升人才政策的知晓度、执行力和影响力,积极营造揽才、敬才、爱才、用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努力让各类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




(备注:本文转载至海南自由贸易港)







人才引进政策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发布日期:2020-02-25

积极引进国内外名校、名师,规划建设国际学校,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直系亲属就读我省中小学、幼儿园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领军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户籍转入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其他高层次人才子女高中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予以解决。

想了解详细政策,请见: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试行)↓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切实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发[201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和高层次人才认定有关规定,经过相关程序认定并处于有效期内的海南省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市县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各中小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办法,统筹协调在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第五条 在外地就读普通高中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学到我省就读的,按与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经学校考核后,由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入学。


第六条 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中小学、幼儿园入学问题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条 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的,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已调入我省各类用人单位工作且聘期5年以上,被我省认定为“拔尖人才”、“其他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户籍在我省,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参加高考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符合以上条件的引进人才,其子女户籍未转入我省的,中考报考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待遇。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直接申请入读我省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拟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转学的,按省和市县有关学籍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省、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我省高层次人才相关证明材

(二)户籍证明;

(三)居住地证明;

(四)转学申请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省委、省政府对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入园以及中、高考报考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备注:本文转载至海南自由贸易港)







人才引进政策

Talent introduction policy

发布日期:2020-02-25

海南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按照大师级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杰出人才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享受由政府提供的相应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待遇,其配偶及直系亲属还可以享受在全省三级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拔尖以上人才将享受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也可以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想了解详细政策,请见: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

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相关政策:

(1)大力引进优质医疗资源,深度推进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鼓励发展商业补充保险;

(2)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纳入省保健委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范围,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享受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就医“绿色通道”服务;领军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的同时,还享受年度健康体检等服务;

(3)拔尖以上人才享受政府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团体保险;

(4)柔性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也可以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全职引进的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的医疗保障服务办理流程:

(1)在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医疗保健服务对象诊疗手册》。提供以下材料:1、填写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办证登记表(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栏目);2、提供被评定为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的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本人近期小2寸照片2张。

(2)凭此手册可到定点医院就诊,就诊期间医院有专人引导(14家定点医院具体联系电话在诊疗手册中体现)。

(3)省医疗保健局按季度统一报销医疗费用。大师级人才和杰出人才需要将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正规发票、药店(不含保健品)发票、医疗器械经营机构正规发票送至省医疗保健局。


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办理流程:

在全省二级及以上医院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设立VIP诊室。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的人员凭“天涯人才卡”等凭证到到医院VIP诊室就诊,VIP诊室的工作人员负责引导诊疗过程,包括看诊、预约检查、缴费、取药等服务。需要住院治疗时,由VIP诊室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安排,协助办理入院手续。就医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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